中国死刑复核阶段75岁免死第一案
南方周末
搜狐来源链接http://mt.sohu.com/20150925/n422095633.shtml
走私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典型案例
“过去很多人认为死刑复核属于行政审核,但通过这个案例,最高法院确认了死刑复核的审判性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年过七旬的毒贩王伦业不予核准死刑,并直接改判为无期徒刑。
2013年5月,因走私、贩卖毒品罪,王伦业被广西防城港中院判处死刑;2014年6月,广西高院维持原判。
王伦业的辩护律师谢通祥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最高法院改判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也就是修订后的刑法第49条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就我所知,这是最高法院第一次依据刑法第49条,对年满75周岁的人不予核准死刑。”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常务副院长、曾在最高法院挂职刑三庭副庭长的卢建平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近年来,最高法根据宽严相济原则,对一些年龄较大如超过70岁甚至65岁的人,也做出过不予核准死刑的决定。
年龄是王伦业最重要的救命稻草。
2014年夏天起,谢通祥与助理律师谢修志一起,向最高法院提出王案两审判决中存在的基本信息错误。“一是年龄存疑,二是民族不对。”
谢通祥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根据王伦业自述,其于1938年出生在越南芒街,但中国居民身份证与户口本上的出生年份为1940年,与实际不符;且王的民族为汉族,并非判决中所写的壮族。
此外,谢通祥等还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认为王伦业曾经检举揭发了越南境内的贩毒活动,应认定为立功表现。
2015年初,最高法院通过调取王伦业的户籍证明等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核实,并最终认定王伦业民族为汉族,但生日年份及检举贩毒活动无法查证,判决书中未有提及。
按照法院所认定的1940年出生,王伦业终审被判死刑时为74岁。
2015年3月3日,等待死刑复核的王伦业年满75周岁。
经与复核此案的最高法院刑四庭法官约定,这一天,谢通祥向合议庭提交了辩护意见。最主要的观点是,“即便按照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1940年3月3日,王伦业这时也已经年满75周岁,不应该再适用死刑了。”
经过多次沟通,最高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5年5月29日做出判决,撤销广西高院、防城港中院两审判决中判处王伦业死刑的部分,对王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阶段适用这个条款的,在中国还是首例。”谢通祥说,这意味着法条中“审判的时候”不仅包括一审、二审也包括死刑复核。“过去很多人认为死刑复核属于行政审核,但通过这个案例,最高法院确认了死刑复核的审判性质。”
对此,北师大刑科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曾对媒体表示,刑法第49条所称“审判的时候”主要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判决生效前的期间。具体到死刑案件中,如果死刑复核裁定尚未作出,那么原一、二审法院所作的裁判即未发生法律效力,案件仍处于“审判的时候”。而该案中,王伦业于死刑复核期间年满75周岁,且不属于“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之情形,所以对其不应适用死刑。
目前,中国法律对于死刑复核期限尚无明确规定。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介绍,实践中,死刑复核期限一般不会超过半年;除极个别事实存有争议的情况外,最多不会超过一年。而死刑复核时间拖得越久,最后不予核准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虽然有了这样的先例,但是被判处死刑的被告有意拖延诉讼进程,以达到‘75岁免死’条件的情况,不太可能发生,”曲新久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因为诉讼进程是否拖延,主动权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而不在律师。”
曲新久解释,“及时迅速审判”是一条不成文的法律原则,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如果真的出现类似案件,它就成为“及时迅速审判”原则的一个例外,即使律师为此拖延诉讼,也是合理的,没有任何违法或不当的行为,不应受到批评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