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死刑复核律师: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死刑案件的复核不应当是个神秘的过程,杀一个人与不杀一个人,都需要靠充分的说理获得公众对司法裁决的尊重。
据法治周末报道,最高法院日前对安徽芜湖的一起杀人案的死刑判决作出了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不核准的理由是“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
但最高法院并没有过多的解释这个理由的依据,这让包括被害人家属在内的很多人都对什么是“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感到困惑。
这个案件暴露出死刑复核程序运行不透明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设置死刑复核程序并由最高法院负责的立法目的在于慎重地适用死刑,体现的是对人生命的尊重,但“看不见”的死刑复核程序会影响这一程序的制度价值。
比如此案,最高法院的不核准理由过于原则,缺乏对事实和法律的细致说理。这无疑加剧了关注此案的人尤其是被害人家属对司法的不信任。
全国人大刚刚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提供了死刑复核程序逐步去神秘化的契机。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
法律已经对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给出了具体要求,建议最高法院在公布复核结果的同时公布复核中的更多细节,比如讯问被告人的情况、辩护律师的意见是什么、最高检察院的意见是什么。
死刑涉及国家对公民生杀大权的运用,死刑复核程序无疑是对死刑是否准确适用最终的防线,这道防线如何发挥了作用,应当让公众看得见,这既是民众对司法知情权的需要,也是民众对司法监督的需要。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时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在死刑制度改革上迈出了第一步,期待有关方面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实现死刑复核程序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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