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应该废除死刑,曾成杰、吴英这样的企业家的集资款,基本都投入到企业运作中,而非携款潜逃。但他们却涉嫌集资诈骗罪,他们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多因经济环境变化造成资金链断裂,本来通过民事手段破产重组也可妥善处理
7月12日,就曾成杰因集资诈骗罪被执行死刑一事,有律师发表如上观点。
律师说,曾成杰等人选择民间借贷,很大程度上因为金融被垄断。在民众不甘心存款到银行而中小企业无法获得贷款的情况下,地下金融便疯狂生长。
那些所谓集资诈骗的受害人,他们在刀口上舔血、愿意把钱借给曾成杰,是在放高利贷追求暴利。陈有西认为,这属于《刑法》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法定从轻理由。
他告诉财新记者,曾成杰、吴英等企业家的集资款,基本都投入到企业运作中,而非携款潜逃,他们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后来主要因为国家的政策调控,房地产市场受到影响,才导致资金链断裂,一时周转不灵。在这种情况下,运用民事、行政手段解决结果更佳。
不看主观故意,不看资金去向是不是用于企业经营,只要有巨额损失还不了,就定性为诈骗犯罪,其实是在“客观归罪”,产生大量错案。
律师强调,政府未判决前强行变卖企业资产的行为,直接将曾成杰等被告送上死路。
法院未判决没收前,政府、公安无权拍卖私人财产。浙江的几个案例,也为类似案件的非刑事化解决提供了正面样板。
“富阳华伦控股,绍兴江龙控股,杭州中江集团、南望集团,都是类似的案子,债务规模达到了几十亿甚至近百亿元。后来通过民事破产清算,分期偿还了本金。这是一种代价最少,最能够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方法。按刑事处分抓人查封企业拍卖资产的,结果都导致资产进一步缩水,最后不得不重判企业主以平息民愤。”律师说。
在他看来,集资诈骗案的多发,首先要反思政府责任。国家财政和银行放贷都封、防民企,把他们逼向民间借贷。集资行为发生后,一些地方政府不仅没有尽到监控和预警职责,部分官员也参与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当风险初现,政府官员、银行就通过权力和关系逼债,收回本钱和高额利息。企业没有钱还,只能用更高的利息向社会集资。这些内部人的抽资和银行的起诉查封,加速了企业高利贷崩盘的速度。当资金链末梢的老百姓最终拿不回钱闹事,政府为维稳就把企业主抓起来,其实是法律问题政治解决。
北京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认为:从社会危害性角度看,集资诈骗罪必须废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