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应当采取开庭审理方式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复核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复核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可以提出意见。这些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死刑复核程序由此表现为一定的三方构造。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到底应当以什么样的审理方式复核死刑案件。
不可否认,最高人民法院对每个死刑复核投入的司法资源受制于复核庭能够处理的案件总量,因此在讨论审理方式之前,还必须对死刑复核的分流机制做一个探讨。前文已述,上诉审如果能充分发挥审级功能及其附带的分流效应,则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负担会大幅度减少。不仅如此,对于已经进入复核程序的案件,复核法官也可以对其进行繁简分流的技术性处理:对于没有事实争议的案件,(复核法官可以在讯问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后简易处理、直接作出裁决;对于事实认定无误,只存在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也无需开庭审理,只需听取双方的意见即可;只有对于事实不清的案件,复核法官才有必要开庭审理,必要时可以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对于提交新证据的案件,复核法官在审查新证据证明力时,也可以传唤相关人士进行说明。至于讯问被告人的具体方式,笔者认为,在可以简易处理的案件中,不必一概要求被告人亲自出庭,复核法官可以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对被告人进行远程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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