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相对于其他审判程序有什么区别,有何特别之处需要我们详细探讨
死刑复核程序相比于普通刑事案件有所差别。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某种意义上讲,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一审、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而死刑复核程序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当事人提起自诉或者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一审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和最高法复核。
“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律师说。也就是说如果高院复核不适用死刑,可直接发回中级法院重审,不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出现以下变动:
一、最高法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可发回重审或者提审改判
二、死刑复核程序增加讯问被告人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三、加强检察监督,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可向最高法提意见
据最高法内部人士透露,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法官会根据情况审阅案卷、赴案发地实地查看现场、讯问有关证人、向侦查人员了解核实情况,但不在复核阶段专门开庭由控辩双方讯问证人并发表意见。
2013年6月17日,最高法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就被告人杨方振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复核。辩护律师为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这次复核也是自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的庭审程序开庭,杨方振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杨方振死刑复核案备受法律人关注和支持。
但仍有学者认为,目前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延续传统的“承办法官阅卷→合议庭合议→审委会决定”的办案模式。这种审、辩、判分离的审理模式,本质上仍然是秘密的行政化的内部评判机制,很难为死刑复核裁决赢得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尽管由原来书面审发展为书面审结合调查审。”
曾成杰案件中,饱受网上争议的是,最高法没有充分听取律师=解释,7月13日刑犯家属才被告知曾成杰被执行死刑。许多学者和律师认为,在复核中,增加双方辩护,将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可降低错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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