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谢通祥编辑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姜启波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钱晓晨、王锦亚、甘 雯、包剑平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孙延平、刘新魁、杜柏海、王云香、高 珂、
张卫兵、李 杰、张志弘、杨立初、
刘雪梅、张淑芳、杨国香、周素琴、龚 斌、
尹颖舜、张 潇、王 琳、孟凡平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杨万明
副庭长:颜茂昆、李 勇、管应时、杜国强
审判员:朱伟德、欧阳南平、汪鸿滨、王碧芳、翟 超、
程 捷、董保军、邹 雷、程永生、董 蓓、
赵晋江、华 伟、孔祥华、史正文、冉 容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庭)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
副庭长:叶晓颖、苗有水、王晓东
审判员:李燕明、王志辉、牛克乾、张 杰、姚裕知、
逄锦温、韩晋萍、董世宏、卢路生、赵卫东、
高洪江、尚晓阳、刘为波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三庭)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
副庭长:朱和庆、李睿懿、罗国良、卢建平
审判员:李卫星、张滨生、姜永义、席建华、王宏印、
罗 敏、王锋永、郭利然、陈学勇、敖卫春、
李智明、孙 江、郑 鹏、储荣魁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四庭)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周 峰
副庭长:沈 亮、党建军、万永海、陈鸿翔
审判员:曾广东、李 健、汪 斌、祝二军、郭清国、
白继明、安 翱、宋 莹、杨占富、陆建红、
丁成飞、付双全、洪清沪、李 俊、罗 勋、
符连香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五庭)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
副庭长:张 明、韩维中、马 岩、徐 静
审判员:赵 剑、刘红章、叶邵生、舒明生、王培中、
李晓光、李 彤、方文军、许永俊、张先旭、
李 波、周 刚、陈建萍、林玉环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杨临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程新文、冯小光、姚辉
审判员:沈秋媛、张进先、韩 玫、李明义、
王洪光、韩延斌、汪治平、姚爱华、辛正郁、
关 丽、吴晓芳、王友祥、张颖新、贾劲松、
张 纯、宋春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张勇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付金联
审判员:张小林、王东敏、王慧君、王宪森、雷继平、
宫邦友、刘 敏、王富博、王 涛、汪国献、
杨征宇、朱海年、殷 媛、阿依古丽、沙 玲、
李京平、方金刚、李 伟、黄 年、刘崇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三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金克胜、王 闯
审判员:张绳祖、于晓白、夏君丽、周 翔、王艳芳、
李 剑、钱小红、殷少平、骆 电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四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罗东川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彦君、周 帆
审判员:刘京香、王淑梅、陆效龙、陈纪忠、任雪峰、
胡 方、奚向阳、郭忠红、余晓汉、杨兴业、
高晓力、杨弘磊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庭长:郑学林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副庭长:林文学、王旭光、杨永清
审判员:毕东升、高豫武、梁曙明、侯建军、魏文超、
贾清林、王季君、于金陵、肖宝英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王振宇、薛刚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续文钢、马永欣、郭修江、于 泓、王晓滨、
李德申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姜 伟、虞政平、滕 伟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叶小青、何 抒、于松波、吴毛旦、陈 佳、
聂洪勇、罗智勇、齐 素、董 华、张 华、
孙祥壮、左 红、杨世伟、贺 褆、董朝阳、
李桂顺、马东旭、王云飞、张代恩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公室副主任:胡仕浩、陈现杰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公室审判员:张玉娟、苏 戈、宋楚潇、王 沛、贾 力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局长:刘贵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副局长:俞宏武、张根大、金剑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审判员:谭 红、刘立新、黄金龙、赵晋山、何东宁、
毛宜全、于 明、范向阳、闫 燕、刘雅玲、
刘 涛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于厚森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王飞鸿、孙晓勇、廖向阳、陈志远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主任:徐家新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副主任:龚稼立、董文濮
组织人事部部长:孔 玲
法官管理部部长:陈海光
宣传教育部部长:董文濮(兼)
警务部部长:柴中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孙佑海、严 戈、胡伟新、郃中林、郭 锋
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
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 主任:周建平
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 副主任:李 亮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局长:周小莹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副局长:何 莉
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
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 局长:刘合华
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 副局长:王 玧
行装局
局长:王少南
副局长:唐虎梅、刘小宝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党委
书记:徐家新(兼)
常务副书记:张一丽
副书记:牛建华
离退休干部局
局长:王 蕊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副局长:孙军工(主持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
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谢通祥简介
谢通祥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A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书。
社会兼职与工作经历
谢通祥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成员。
谢通祥现任中国律师司法网(www.cnlsw.net)总裁、首席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www.zgrmfy.com)首席律师、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人大与政协委员会委员。
曾先后任公证处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中国中央数字电视法律频道制片人。
业务专长
擅长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死刑辩护律师业务、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民事、商事案件诉讼代理。国务院与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企业兼并与重组、国企改制、股票、证券发行与上市领域的法律业务,擅长于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及治理结构的设计,公司设立、收购、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相应的诉讼和仲裁事宜。
房地产法律业务领域、房地产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的取得、征地拆迁、开发、建设、施工、项目投融资、房地产交易、物权合同纠纷、相应的诉讼和仲裁事宜。
谢通祥办理的媒体公布的经典案例:
新华网、人民网、中央政法委的长安网、中央电视台、北京晚报、香港文汇报、各省市电视台、新浪网、搜狐网、中国法院网、凤凰网、团中央中国青年网、司法部法制网、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中国新闻评论网、美国中文网等100多家国内外各大媒体都多次报道过谢通祥律师。
谢通祥在刑事辩护领域业绩丰硕在从事法律实务的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诸多法律领域积累了极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刑事辩护、重大经济犯罪、暴力型犯罪、重大民商事纠纷辩护等领域均有突出表现。通过大量案件的办理,谢通祥律师形成了一整套的办案思路和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为数不少的无罪释放、死刑改判、不予核准死刑、撤销指控、取保候审、指令再审等骄人的成绩,其办理的数以百计的成功案件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中,影响重大的有:
谢通祥律师最新典型成功案例
一、 杨方振抢劫罪死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就被告人杨方振因涉嫌抢劫罪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复核。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的庭审程序开庭、首次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也是首次在死刑复核阶段由辩护律师与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三方参与办理具体案件,杨方振案被誉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杨方振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且杀被害人20多刀致人死亡,,虽然其认罪态度较好,也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谅解,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于2013年1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杨方振的父亲委托谢通祥担任辩护律师,经过谢通祥的辩护,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的22个辩护观点的部分意见,撤销了河北省高级法院〔2012〕冀刑四终字第143号杨方振的刑事裁定书,不核准杨方振死刑,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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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踢死警察的温珂故意杀人罪死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2010年9月20日,法院认定温珂等5人是刑满释放人员又重新犯罪,此次又把警察马某殴打致死,还有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珂死刑。
北京晚报原文章网络链接:http://bjwb.bjd.com.cn/html/2013-12/25/content_1372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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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王旭抢劫罪无罪释放成功案例。
某大公司经理王旭,在2013年7月的一天突然被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带走并且刑事拘留,理由是其11年前涉嫌在北京市丰台区某饭店抢劫一万元,王旭在看守所被羁押了35天,最后检察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之后王旭被无罪释放。
四、于某学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非法买卖枪支罪无罪释放成功案例。
2013年5月25日晚上0点多,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与公安分局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于某学是被他人欺骗利用完全不知道邮包里是300克冰毒与枪支,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对羁押42天现场抓捕的涉嫌 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与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于某学无罪释放,同案其他3人在10天前就已经被执行了逮捕。
五、中央电视台全天滚动直播谢通祥律师代理的公安部督办新型"地沟油"特大案件。
该案是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开庭审理的最大一起“地沟油”案件
2013年9月2日上午8时30分,公安部督办的一起“地沟油”大案在江苏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开审,16名被告人被控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涉案金额八千多万元)。该案中,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把腐烂的动物内脏提炼出的油脂,加工成食用油,销往全国各地的117家食品企业,其中包括北京的7家企业。
谢通祥律师历年办理的重大成功典型案例
一、建国以来苏北第一大绑架案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二年的成功辩护。
2005年李有斌、李向阳共同绑架张某某并致张死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作出连刑一初字第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有斌、李向阳犯绑架罪,判处李有斌、李向阳死刑。
判决结果:谢通祥担任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审唯一的辩护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苏刑终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谢通祥关于“李有斌具有立功表现,原审判决对李有斌的量刑不当”的辩护意见,故直接改判李有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已经改判有期徒刑。
该案被媒体称为建国以来苏北第一大绑架案,在网上搜索 李有斌绑架 就可以看到更多报道。
二、中俄特大跨国贩毒案主犯李菲贩毒辩护,李菲贩毒案涉及冰毒等毒品4459克。
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全国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是2005年中、俄两国部长级会议签署《打击中俄边境地区毒品犯罪议定书》之后,两国禁毒警方共同破获的跨国走私贩毒案件。该案被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等多数主流媒体报道。
李菲把冰毒4459克从广州卖给关辉等10多人,2008年1月28日,特大跨国贩毒14个被告人的案件开庭,谢通祥作为辩护人连续三天出庭为主犯李菲辩护,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把李菲从第一主犯降为第三主犯,以认罪态度较好判处主犯李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菲现在已经改判有期徒刑。同案犯关辉在2010年12月已被执行死刑。
三、李辉杀人抢劫死刑判决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二年。现在已经改判有期徒刑。
案情: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且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辉委托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律师的“其妻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及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2009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一复71496341号刑事裁定书不予核准死刑,2010年12月法院改判李辉死刑缓刑二年,现在已经改判为有期徒刑。
四、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合同诈骗800万元无罪释放。
2011年张家港市法院作出2010张刑二初字第0310号刑事判决认定韩明坤诈骗八百万元,判处韩明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韩明坤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谢通祥的辩护意见,下发了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098号裁定书,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原判决,随即检察院撤回起诉,已被逮捕羁押了二年半的韩明坤被无罪释放。
五、刘清春滥伐林木7516株无罪释放。
2009年抚远县法院作出09抚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清春未经批准私自砍伐林木7516株折合96立方米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刘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佳木斯市中级法院09佳一刑终字第40号裁定书,采纳了谢通祥的意见,撤销了原判决,已被逮捕羁押了一年的刘清春无罪释放。
六、李海军杀人罪死刑案件撤销。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李海军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 河北省高级法院采纳了谢通祥的原判决事实不清量刑不当的意见,2011年作出(2011)冀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李海军的死刑判决。
七、马士坤与张宝喜履行协议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马士坤与张宝喜履行建筑工程协议纠纷案件委托谢通祥律师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原判决原告主体错误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的意见,下发了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签发的2008民申字第49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再审。
八、国务院撤销浙江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浙江省三门县珠岙村陈宝妹等7人不服浙江省政府征用土地批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委托谢通祥律师到国务院复议,国务院采纳了谢通祥“关于省政府决定书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存在错误”的意见,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复[2011]119号行政复议裁决书,撤销了浙江省政府的决定书。
谢通祥办理的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暂缓执行死刑成功案例:
被告人姜伟被检察院指控犯故意杀人罪,被吉林省高院判决死刑,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后,在即将执行死刑的临刑前姜伟突然对家人和法官说两个被害人不是他所杀的,并且说出是他人所为的重大疑点,因情况紧急在这生死攸关的情况下谢通祥律师打电话给最高法院刑庭领导说明情况,让姜的母亲把关键证据递交法官,主办法官非常负责任地接待了当事人家属并且核实了证据,决定暂停执行死刑,真实上演了刀下留人的惊险一幕。
谢通祥律师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首次开庭案件成功案例: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就被告人杨方振因涉嫌抢劫罪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复核。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的庭审程序开庭、首次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也是首次在死刑复核阶段由辩护律师与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三方参与办理具体案件,这是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在类似案件中,法官也会根据情况审阅案卷、赴案发地实地查看现场、讯问有关证人、向侦查人员了解核实情况。但是,即使在影响巨大的浙江吴英案中,也未在复核阶段专门开庭由控辩双方讯问证人并发表意见
杨方振涉嫌抢劫罪死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该案已经被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法院网、中央政法委、新浪网、凤凰网、搜狐网北京晚报、法制日报、羊城晚报等80多家诸多主流报刊媒体报道。
九、 合同诈骗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报道。
北京晚报、凤凰网报道:逃跑十余年 他终获无罪(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
北京晚报原文链接
http://bjwb.bjd.com.cn/html/2014-03/19/content_162077.htm
凤凰网报道链接
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4_03/19/34930992_0.shtml
2013年12月,法院判决:吴玉民无罪!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漯河石化集团高新区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玉民诈骗抚顺市信合公司总价款为738307.50元”。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观点直接判决吴玉民无罪。
谢通祥律师善于办理刑事案件,他成功代理了多起死刑复核案件。在详细看了案卷并了解案情后,谢通祥律师认为,吴是无罪的。他的辩护词中,向法院提出了28点意见。
谢通祥律师主要观点是:本案实际上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甚至连民事上的合同欺诈行为都不构成。
无罪释放:
2013年12月4日,法院作出判决。该院认为,吴玉民代表石油公司与签订合同,并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吴玉民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因油品质量问题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付给同进公司10万元货款,后因其做其他生意被骗,在客观上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剩余钱款。由此可见,虽然石油公司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给付货款,吴玉民还变更身份证信息在他处隐匿,但由此认定吴玉民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显然证据不足。此外,吴玉民是以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的合同,后来给付徐某的柴油也是抵扣石油公司所欠债务,均不是个人行为。所以,关于吴玉民及其辩护人谢通祥律师提出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辩解,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吴玉民无罪。
谢通祥办理的《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成功案例-《汽车租赁元老洗冤录》。
北京晚报、凤凰网报道:《汽车租赁元老洗冤录》。
原报道链接 http://bjwb.bjd.com.cn/html/2014-05/05/content_176213.htm
案情:2011年4月27日,张家港市法院作出判决,张家港市法院认为,中汽乾坤、韩某明知自己没有奥迪销售权,却无视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苏州公司钱财8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中汽乾坤公司判罚50万,对韩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韩某委托谢通祥律师代理二审上诉。
二审时谢通祥律师从多方面论证了中汽乾坤和韩某无罪的理由。首先,中汽乾坤与苏州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不是无效合同,合法有效的合同没有履行只是违约问题,构不成合同诈骗。
其次,中汽乾坤是苏州公司40%的股东,苏州公司是中汽乾坤连锁经营的分公司,法律上不存在自己骗自己犯罪。
此外,本案合同标的物汽车不是特许经营的专卖产品,任何公司与个人都可以买卖汽车,中汽乾坤也可以。不能因为一汽大众说中汽乾坤采购的汽车只能租,就想当然的界定中汽乾坤没有销售权。
“中汽乾坤没有非法占有苏州公司800万元购车款的主观故意和目的。”
谢通祥律师介绍说,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汽乾坤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根据财务统计,2006年度中汽乾坤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亿余元,减去负债0.77亿元,净资产为4700万元。这些实际拥有的资产充分证明了在与苏州公司签订“购车协议”的时候,中汽乾坤虽现金短缺,但仍具有实际履行合同及偿还债务的能力。为了能够履行与苏州公司的合同,中汽乾坤在把800万元购车款挪作他用后,积极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筹措借款。
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检方申请撤诉获准,韩某无罪释放。
“一系列证据告诉我们,中汽乾坤只是因自身经营擅自动用了苏州公司的购车款,后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而未能及时偿还债务,仅此而已。”谢通祥认为,很明显,这是一起典型的、纯粹的民事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中汽乾坤构不成单位犯罪,韩某个人更构不成犯罪。
经过谢通祥的辩护,对于张家港市法院第二次作出的有罪判决,苏州中院再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第二次裁定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检方申请撤诉,此案就此了结。而已经被关押了两年半的韩某无罪释放,终于在看守所外面呼吸到自由的空气。
死刑复核咨询电话:01057123777
谢通祥律师办理的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典型案件:
李某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死刑辩护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杨某抢劫罪死刑复核死刑辩护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温珂杀警察死刑复核死刑辩护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田成某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死刑辩护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杜某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姚某某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任某某运输毒品罪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岩某某贩卖毒品罪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乔某国杀人死刑复核死刑辩护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郭某某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王某某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张某某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吴某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徐大兴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军人吴某某抢劫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华某某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岑某某杀人死刑辩护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吴某某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李某某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夏某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陈某某运输毒品罪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张某某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秦某勇贩卖毒品罪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
刑一庭:西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东南(浙江、安徽、福建),山东省。
专项分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类犯罪、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方面。
刑二庭不按地域,主管大陆地区以下罪名的死刑复核案件:职务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军人犯罪
涉港、澳、台地区和涉外犯罪
刑三庭:西南(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华东(上海、江苏),江西省
专项分工:涉黑犯罪
刑四庭:东北(黑龙江,吉林,辽宁),华南(广东、广西、海南)、山东、江西
专项分工: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刑五庭:华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华中(河南、湖北、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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