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网总监 总编辑谢修志
谢修志律师系死刑复核网(www.zgrmfy.com)总监、总编辑,中国律师司法网(www.cnlsw.net)总监。
谢修志,男,北京执业律师,学历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谢修志律师擅长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死刑辩护、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案件代理。
谢修志律师参与经办的案件多次被人民网、新华网、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京华时报、南方周末、华西都市报等报刊媒体报道,其中具有代表性成功案件有:
一、内蒙古“黄金大盗”宋文代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并撤销宋文代死刑。
中国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被告人王伦业因走私、贩卖毒品被广西两级法院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以判决书形式直接改判王伦业无期徒刑。
谢修志律师的典型大案
一、中国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王伦业犯走私、贩卖毒品罪死刑复核案,最高人民法院以判决书形式直接改判王伦业为无期徒刑。
人民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74岁获死刑复核时满75岁最高法改判老毒贩无期徒刑》。
王伦业死刑复核案是中国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此前没有先例可循,王伦业死刑复核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首次以“判决书”形式直接改判被告人无期徒刑的案件。
王伦业死刑复核案属于特大跨国走私、贩卖毒品案件,由公安部督办,行动代号为“水蛇行动”,涉及中国、越南两个国家,案件侦办之初公安侦查人员即全程跟踪录音、录像取证。
王伦业被贩毒圈内称为“老鬼”,法院认定,王伦业出生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王伦业30多岁时正是越南排华特殊时期,所以返回了中国,系越南归国华侨,在中越边境的广西东兴市居住,回国后,王伦业办理了身份证和户口本,在这两个最重要的身份证件上,王伦业的出生年月均为1940年3月3日。法院判决书显示“王伦业、王武在共同走私毒品犯罪中,王伦业负责从越南走私毒品入境,贩卖给陈庆华,并雇请王武到越南走私毒品入境,雇请越南人阿城从越南将毒品带到北仑河中越边境交给王武,直接负责并联系钟日贵到指定的地点取毒品”。
2012年年初,王伦业购进4公斤毒品海洛因,准备出售给广东毒贩陈华庆,在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警方将这些人一举抓获,当场将4公斤多毒品海洛因缴获,人赃俱获。
王伦业在被抓时已72岁,当时他和陈华庆都被定为案件的主犯。2013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宣判。陈华庆、王伦业被判处死刑,其余几人则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判决后,王伦业提出上诉。2014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二审裁定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伦业没有被从宽处罚的情节,决定维持一审法院的死刑判决,并将此案依法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死刑。
二审广西高级法院维持死刑判决时王伦业74岁,案件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经过一年时间王伦业已经年满75岁,谢通祥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49条,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但是一部分人质疑,“死刑复核”这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算不算是“审判时”,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是行政审批还是审判程序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此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75岁条款后,所遇到的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王伦业决定委托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为自己争取最后的希望,谢通祥、谢修志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阅卷并详细查阅了案卷证据、材料,多次到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负责此案的合议庭复核法官沟通,并且提交了要求不核准王伦业死刑并改判为无期徒刑的书面辩护意见。
谢通祥、谢修志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当然属于审判程序,不能因为此前没有先例可循就予以否定,王伦业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年满75周岁属于不应该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起初最高人民法院并不认同这些辩护意见,之后谢通祥律师书面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其后又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厅监督此案。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经过讨论决定采纳了谢通祥、谢修志律师提出的不应该核准死刑并且改判的辩护意见,做出了罕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将被告人王伦业直接改判为无期徒刑,王伦业也成为死刑复核免死第一人,国内各大媒体纷纷报道此案,赵秉志、陈卫东、贾宇等等许多刑法学专家教授评论该案。
人民日报社人民网首发:
http://legal.people.com.cn/GB/n/2015/0827/c42510-27521697.html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栏目:
http://china.cnr.cn/gdgg/20150827/t20150827_519684407.shtml
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网:
http://finance.chinanews.com/sh/2015/08-27/7493245.shtml
人民政协报社人民政协网:
http://www.rmzxb.com.cn/sy/yw/2015/04/13/481114.shtml
二、媒体广泛关注的获母捐肾毒贩王成成死刑改判案。
新华网、人民网、南方周末报道:王成成今年28岁,曾患尿毒症,因贩卖毒品曾三次被抓获,因病情严重,三次被抓后王成成均被取保候审。在一审法院审判期间其病情恶化后母亲决定捐肾给儿子做肾移植手术,2013年12月12日,王成成成功换肾,一审判决王成成死刑,王成成家属认为肾白捐了、钱没了、肾没了、儿子也没了,随后王成成提起上诉并决定委托谢通祥律师辩护,谢通祥、谢修志律师向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王成成主动供述毒品犯罪上线的情况及联系方式具有悔罪表现,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检举立功情节,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改判王成成死缓。
南方周末: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7837
人民日报社人民网:
http://gongyi.people.com.cn/n/2015/0527/c153096-27062437.html
三、黄金大盗宋文代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死刑复核撤销死刑
黄金大盗撤销死刑案件主办律师:谢通祥、谢修志。
人民日报社人民网报道《“黄金大盗”死刑判决被撤销最高法: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http://xj.people.com.cn/n/2015/1109/c188521-27051936.html
因侦查机关在其住处查获1吨多重的黄金、白银,曾任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宋文代一度被外界称为“黄金大盗”,在百度百科上,称其为“中国近30年特大贪污犯”之一。昨天记者获悉,自2013年因贪污和挪用公款罪被内蒙古高院终审判处死刑、该案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近两年后,最高法院于近日对宋文代案出了裁定。最高法院认为,该案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内蒙古高院维持一审死刑的裁定,并撤销该裁定,发回内蒙古高院重审。
案情
贪挪共8000余万获死刑
据了解,现年53岁的宋文代曾任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宋文代于2010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该案由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立案侦查。2012年1月26日,自治区检察院将该案交巴彦淖尔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一审经审理认定宋文代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乾坤公司股份溢价款等公共财物价值6504.5万余元,三次挪用公款21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法院一审判决宋文代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宋文代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上诉。2013年8月9日,内蒙古高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维持了一审判决,案件随后进入最高法死刑复核阶段。
律师称多项事实缺乏证据
对于一审和二审的裁判,宋文代并不认可,因此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阶段,宋文代聘请了律师为其辩护。
据宋文代的死刑复核辩护律师谢通祥介绍,根据案卷材料,法院认定的多项事实缺乏证据。其中,法院有一笔认定宋文代挪用乾坤公司1000万元资金注册成立自己的公司、并获取2.9万亩土地租金1700万元的事实不清。
谢通祥认为,此处所指的宋文代成立自己的公司实际为牛元公司。2003年8月11日,包括宋文代在内的乾坤公司3名高管代表代表乾坤公司出资成立牛元公司,这个公司实质上是乾坤公司的子公司。之后在2004年2月19日,牛元公司经过了重新验资注册,此时这个公司的出资人分别是宋文代和3名案外人。这4人都是个人出资,运营资金是由宋文代向案外人马某借款1000万划入牛元公司账户,没有乾坤公司的资金。因此这个公司的性质是宋文代的私人公司,其以个人的第二个牛元公司与政府订立的合同取得2.9万亩土地等优惠条件,并出租这部分土地,收取的租金是合法的。
此外,谢通祥还提出,根据2005年3月乾坤公司董事会决议,宋文代当时已经不是国有股代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派他人担任了乾坤公司的国有股代表董事,宋文代在主体上不符合挪用公款和贪污的主体要件。
死刑复核后被发回重审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对宋文代案的死刑复核作出了裁定。
最高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高法院裁定不核准内蒙高院维持宋文代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最终撤销终审裁定,发回内蒙古高院重审。
追访
获得死刑判决看守所内写信找律师发声明
据谢通祥介绍,在2013年会见宋文代时,宋文代对于自己的案件仍然满怀着希望,并且心情不像是一个经过了两审判决、等待死刑复核的人。根据谢通祥的描述,宋文代是一个非常精明的人,对于法律观点和法条的掌握,不像一般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宋文代非常了解法律,对于检方指控和法院认定的每一笔犯罪事实,宋文代都能按照法律规定和规则有一套自己的辩解。“可能是因为他曾经在内蒙古高院担任过职务有关,他了解法律,也相信法律。”谢通祥介绍。
谢通祥告诉记者,今年年中自己意外收到了宋文代的信件,要求紧急会见律师。谢通祥称,按照宋文代的要求,他会见了宋文代,当时他显得有些疲惫。宋文代称在看书报时发现了一条关于自己的新闻,说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韩志然的落马为宋文代检举,宋文代觉得很荒唐,他与韩并没有过多交际,没有一起共过事,因此手写了一份声明转交给了谢通祥。宋文代在声明中称:“本人与韩志然素无往来,对韩的情况一无所知,所以我无法检举韩,韩志然不是我检举的。”在声明中,宋文代自称“是个重情义、讲规矩、有良知的人,我绝不会去陷害别人,用检举别人的方式来保命”。
等待死刑复核
每天早晨都担心被执行死刑
根据宋文代向律师谢通祥的描述,自从2015年初开始,宋文代的死刑复核时间超过了一年,宋文代也开始焦虑起来。
谢通祥称,宋文代曾谈到两次死刑判决对于他的巨大影响,这几年他对生死和人生有了重新的认识和感悟。“他说他曾亲眼看着看守所内有5个人左右分别被提出执行死刑,那个时候对于宋文代的冲击很大”。
谢通祥说,宋文代告诉他,其被羁押的看守所,规定提人的时间是在每天早上6点,这些人当中有被提到法院受审的,也有提出被询问的,还有少数几个跟宋文代一样等待死刑复核的。“他每天一到5点就起床,等待着,等着6点提人,过了点还没来提人,说明自己安全了,这一天就算是平安过去了。”谢通祥称,因为最高法的死刑复核裁定书是直接送达到看守所的,送达当天就是执行日,因此对于死刑是否被复核,宋文代只有被执行或者收到复核裁定书当天才能知道。
专家说法
重审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适用新刑法
宋文代于今年8月被最高法裁定撤销二审裁定,发回重审。而今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其中对于贪污罪的条款进行了修改。那么宋文代重审是否会按照新的刑法标准审理?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重审后,案件应当遵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就是说,刑法修正案九和修正案八的量刑哪个更对被告人有利、判罚更轻,便适用哪像法律。
洪道德解释称,最高法的裁定是撤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也就是说该案并未成为已决案件,而在重新审理时,有可能发生新旧刑法的冲突,因此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从目前看,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贪污案的判罚尺度和入罪门槛提高了,重审案件应当按照新刑法进行审理。
具体涉案内容
据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宋文代在担任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预留、低价收购乾坤公司股权等手段非法获取乾坤公司股份517万多股,将股份溢价1000多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002年下半年到2003年1月,宋文代挪用乾坤公司1000万元资金为自己注册成立公司。同时,宋文代在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中,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国土资源局为乾坤公司投资发放的面积为2.9万多亩土地的19个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人变更为自己公司名下,将土地向外出租耕种并收取租金。8年间,宋文代共计收取租金1700多万元并占为己有。
2005年3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宋文代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乾坤公司公款300万元用于注册成立圣坤公司,并将乾坤公司购买的某金矿以圣坤公司名义非法转卖,贪污2500多万元。
2005年底到2006年,宋文代以投资办厂为名,挪用赤峰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借给乾坤公司的800万元公款,以自己亲戚名义注册成立公司和经营活动,同时将乾坤公司价值1200多万元的黄金等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人民网律师称内蒙"黄金大盗"宋文代死刑终审裁定被最高法撤销
http://pic.people.com.cn/n/2015/1109/c1016-27793623.html
人民网北京11月9日电(记者李婧)原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文代2012年因涉嫌挪用公款和贪污犯罪一审被判处死刑,2013年终审法院裁定维持了死刑判决。昨天记者从其辩护律师谢通祥处获悉,最高法院于近日对宋文代案出了裁定。最高法院认为,该案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内蒙古高院维持一审死刑的裁定,并撤销该裁定,发回内蒙古高院重审,最高法的裁判文书已经正式送达给了宋文代。
2012年10月,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公诉机关对宋文代涉嫌挪用公款和贪污犯罪的7项犯罪事实的指控,认为宋文代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价值6500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宋文代利用职务便利,三次挪用公款21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法庭判决被告人宋文代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宋文代上诉。2013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对宋文代贪污、挪用公款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昨天宋文代的辩护律师谢通祥、谢修志向记者提供了最高法院对此案的裁定书,裁定书显示:最高法院认为宋文代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死刑,同时撤销了死刑裁定,将该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宋文代的辩护律师谢通祥律师表示,宋文代曾向他表达,在等待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结果的这两年,每天都有可能是生命中的最后一天,感觉度日如年。
律师称"黄金大盗"死刑被最高法撤销
人民日报社人民网报道《律师称内蒙"黄金大盗"宋文代死刑终审裁定被最高法撤销》(摘要)
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n/2015/1109/c42510-27792446.html
人民网北京11月9日电(记者 李婧)原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文代2012年因涉嫌挪用公款和贪污犯罪一审被判处死刑,2013年终审法院裁定维持了死刑判决。昨天记者从其辩护律师谢通祥处获悉,最高法院于近日对宋文代案出了裁定。最高法院认为,该案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内蒙古高院维持一审死刑的裁定,并撤销该裁定,发回内蒙古高院重审,最高法的裁判文书已经正式送达给了宋文代。
2012年10月,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公诉机关对宋文代涉嫌挪用公款和贪污犯罪的7项犯罪事实的指控,认为宋文代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价值6500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宋文代利用职务便利,三次挪用公款21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法庭判决被告人宋文代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宋文代上诉。2013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对宋文代贪污、挪用公款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昨天宋文代的辩护律师谢通祥、谢修志向记者提供了最高法院对此案的裁定书,裁定书显示:最高法院认为宋文代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死刑,同时撤销了死刑裁定,将该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四、警察李清林雇凶杀死刑警父亲死刑复核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一审、二审法院均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清林系某地级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崔某某死亡另外三名被害人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清林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经过庭审查明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清林纠集并且授意本案其他三名被告人进入崔某某家室内报复崔某某及其家人,李清林进入崔某某家里后伙同本案其他三个被告人对崔某某及其家人进行殴打,授意同案被告人持刀将被害人崔某某右腹部刺伤,崔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崔某某的死亡没有超出李清林的授意范围,不存在实行犯过限,崔某某及其家人对本案的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被告人李清林身为警察纠集其他三名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行为、罪行极其严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对李清林判处极刑,故判处被告人李清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法院判处李清林死刑,二审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并将案件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死刑。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清林决定委托谢通祥、谢修志律师担任辩护律师为自己做最后的努力,接受委托后谢通祥、谢修志律师查阅案卷全部证据及各方证言、供述后,谢通祥、谢修志认为不应该核准李清林死刑,谢通祥、谢修志亲自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承办李清林死刑复核案的合议庭法官阐述了辩护意见,一并提交了《不核准并撤销李清林死刑的律师意见书》.
谢通祥、谢修志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李清林不是致被害人崔某某死亡的直接凶手,李清林没有明确授意其他三名被告人杀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清林授意其他三名被告人行凶与客观事实不符辩护人不能认可等辩护意见,经过谢通祥谢修志律师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下发了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直接采纳了谢通祥、谢修志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撤销了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清林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书,将此案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经过重新审判,李清林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目前李清林已经在监狱服刑。
五、宋新强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并撤销原审两级法院死刑判决。
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宋新强在与他人发生纠纷继而互殴的情况下,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他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宋新强在公安干警闻讯到达案发现场之后不顾劝阻,继续使用啤酒瓶追击击砸被害人并且持刀拒捕逃离案发现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宋新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宋新强表示上诉,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将此案依法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死刑。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宋新强决定委托谢通祥、谢修志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谢通祥、谢修志律师首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阅卷并获得批准,在多次查阅案卷全部证据材料后,谢通祥、谢修志律师认为不应该核准宋新强死刑,原审庭审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严重违反了法定诉讼程序,谢通祥、谢修志亲自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承办宋新强死刑复核案的合议庭法官当面阐述了辩护意见,并且提交了《不核准并撤销宋新强死刑的律师意见书》,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谢通祥、谢修志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不核准宋新强死刑并撤消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死刑判决和裁定。
媒体采访专家解答
《刑九》实施这些变化或与你有关
人民日报社人民网报道《昨起《刑九》实施这些变化或与你有关》(摘要)
人民网链接http://bj.people.com.cn/n/2015/1102/c233086-26987189.html
根据《刑九》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除上述行为外,修正案还对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相关试题和答案、替考等行为进行处罚。至于替考,或让他人替自己考试的行为,将被处以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
律师谢修志分析认为,替考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权益。此前,我国针对替考行为在立法层面上无明确规定,只是在学校的规章制度中对替考、作弊行为有处罚及规定,但这种处罚只是行政处罚,对于大规模的替考、作弊来说,违规成本太低,使得不少学生铤而走险。
《刑九》实施,在打击考试作弊的惩处方法上,从以前的取消成绩到禁考,至现在入刑的相关规定,显示出国家打击考试作弊的力度越来越大,同时彰显国家在为寒窗苦读的学子们营造出一个更加公平的考试环境。
谢修志律师提醒,现在《刑九》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情节的不同分别判处不同刑罚,如果是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日报社人民网、京华时报报道《大妈扬言炸地铁一审获刑8个月》
人民网链接 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6/0319/c42510-28210810.html
53岁的女子王某因在地铁上被挤倒,遂拨打地铁热线电话撒气,扬言炸建国门地铁站。警方当日出动了1140名警力连夜排查,并于次日将王某抓获。昨天,因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王某被西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观点
导致应急措施应追刑责
常年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谢修志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谢修志律师介绍,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谢修志律师表示,虚假恐怖信息致有关部门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也在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之内。“相关司法解释中,特意提到了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谢修志律师表示,结合本案,王女士虽然仅仅拨打地铁热线电话,只说了一句要炸地铁的话,但这句话致使一千余名警力出动,并启动相关应急方案。因此,王女士应当为此负责,并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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