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执行死刑命令》样式的通知
法发[2007]27号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规范死刑执行工作,我院重新制作了《执行死刑命令》样式,现将新的样式及说明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正式适用。
2007年8月21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
(20)刑执号
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已依法核准犯罪的罪犯死刑。现命令你院自接到此命令之日起七日内,将罪犯验明正身,核对犯罪事实无误,讯问有无遗言、信札之后,交付执行死刑,并将执行情况报告本院。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停执行的情形的,即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本院。
此令
院长
(院印)
年月日
《执行死刑命令》样式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制定,供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或裁定之后,由本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时使用。
二、案号为“(20)刑执号”,其中括号内为年份,写院长签发死刑命令的年份;“刑”、“执”二字间为各刑庭序列号,写本庭序列号;“执”、“号”二字间为命令号,写该复核案件的案号。
一案中有多名被核准的被告人的,在命令号数字后和“号”字间加“—1、“—2”等,按被告人的顺序依次排列,如“(20××)刑×执××××××××—1号”。
三、主送机关写“××省(市、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省份必须写明;如系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等专门法院,填写时相应划掉“中级”、“人民”等字。
四、正文第一句中“犯××罪”的罪名仅填写因该罪核准死刑的罪名,有两个以上的罪被判处死刑的,均应填写,未判处死刑的罪名一律不填写。
五、罪犯姓名为被核准的被告人姓名,一份命令只能填写一名被告人,只写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认的姓名,不必写“曾用名、又名”等。
六、执行死刑命令一律使用统一印刷的填充式的样式。案号、主送机关、罪名、罪犯姓名等内容均由承办人手工填写,不得机填。
谢通祥,专业知名死刑复核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死刑复核网首席律师、中国国民党革委会成员、中国国民党革委会北京市委法律服务志愿者联谊会专家、中国国民党命委会北京西城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刑法学研究会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师协会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师协会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委员会委员、北京东城律师协会人大政协委员会委员、北京东城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通祥律师擅长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辩护、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经济犯罪辩护、无罪辩护,是代理和改判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最多的律师之一,谢通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业绩丰硕,在从事法律实务的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诸多法律领域积累了极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辩护、重大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暴力型犯罪辩护、无罪辩护以及重大的民商事案件等领域均有突出表现。通过大量案件的办理,谢通祥律师形成了一整套的办案思路和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为数不少的死刑复核不核准死刑、死刑改判、无罪释放、撤销指控、取保候审、指令再审等骄人的成绩。
一、中国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王伦业犯走私、贩卖毒品罪死刑复核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直接改判王伦业为无期徒刑。
人民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74岁获死刑复核时满75岁最高法改判老毒贩无期徒刑》。
王伦业死刑复核案是中国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此前没有先例可循,王伦业死刑复核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首次以“判决书”形式直接改判被告人无期徒刑的案件。
王伦业死刑复核案属于特大跨国走私、贩卖毒品案件,由公安部督办,行动代号为“水蛇行动”,涉及中国、越南两个国家,案件侦办之初公安侦查人员即全程跟踪录音、录像取证。
王伦业被贩毒圈内称为“老鬼”,法院认定,王伦业出生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王伦业30多岁时正是越南排华特殊时期,所以返回了中国,系越南归国华侨,在中越边境的广西东兴市居住,回国后,王伦业办理了身份证和户口本,在这两个最重要的身份证件上,王伦业的出生年月均为1940年3月3日。法院判决书显示“王伦业、王武在共同走私毒品犯罪中,王伦业负责从越南走私毒品入境,贩卖给陈庆华,并雇请王武到越南走私毒品入境,雇请越南人阿城从越南将毒品带到北仑河中越边境交给王武,直接负责并联系钟日贵到指定的地点取毒品”。
2012年年初,王伦业购进4公斤毒品海洛因,准备出售给广东毒贩陈华庆,在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警方将这些人一举抓获,当场将4公斤多毒品海洛因缴获,人赃俱获。
王伦业在被抓时已72岁,当时他和陈华庆都被定为案件的主犯。2013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宣判。陈华庆、王伦业被判处死刑,其余几人则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判决后,王伦业提出上诉。2014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二审裁定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伦业没有被从宽处罚的情节,决定维持一审法院的死刑判决,并将此案依法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死刑。
二审广西高级法院维持死刑判决时王伦业74岁,案件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经过一年时间王伦业已经年满75岁,谢通祥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49条,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但是一部分人质疑,“死刑复核”这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算不算是“审判时”,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是行政审批还是审判程序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此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75岁条款后,所遇到的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王伦业决定委托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为自己争取最后的希望,谢通祥、谢修志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阅卷并详细查阅了案卷证据、材料,多次到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负责此案的合议庭复核法官沟通,并且提交了要求不核准王伦业死刑并改判为无期徒刑的书面辩护意见。
谢通祥、谢修志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当然属于审判程序,不能因为此前没有先例可循就予以否定,王伦业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年满75周岁属于不应该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起初最高人民法院并不认同这些辩护意见,之后谢通祥律师书面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其后又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厅监督此案。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经过讨论决定采纳了谢通祥、谢修志律师提出的不应该核准死刑并且改判的辩护意见,做出了罕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将被告人王伦业直接改判为无期徒刑,王伦业也成为死刑复核免死第一人,国内各大媒体纷纷报道此案,赵秉志、陈卫东、贾宇等等许多刑法学专家教授评论该案。
人民日报社人民网首发:
http://legal.people.com.cn/GB/n/2015/0827/c42510-27521697.html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栏目:
http://china.cnr.cn/gdgg/20150827/t20150827_519684407.shtml
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网:
http://finance.chinanews.com/sh/2015/08-27/7493245.shtml
人民政协报社人民政协网:
http://www.rmzxb.com.cn/sy/yw/2015/04/13/481114.shtml
二、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杨方振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杨方振死刑复核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首次开庭案,被媒体誉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
新华网、人民网、中央政法委网站报道: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黄骅市法院开庭,就被告人杨方振因犯抢劫罪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死刑复核,这是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程序开庭、首次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是控辩审三方最深入参与死刑复核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首次开庭案,杨方振死刑复核案被媒体誉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
杨方振,男,1991年出生,初中文化,2010年7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海兴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9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
公安侦查机关认定:2011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杨方振租用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从黄骅港至黄骅市区,当晚在返回黄骅港的途中起意抢劫该出租车,当出租车行驶至石黄高速黄骅港收费站西侧齐庄路口附近时,被告人杨方振持刀朝被害人魏某某的头、颈、胸等部位猛烈捅刺二十余刀,致魏某某颈总动脉断裂致大出血死亡,后将魏某某的尸体抛弃在路边的水沟内,被告人杨方振怕罪行败露,驾驶抢得的出租车至海兴县东侧公路上将车焚毁。
一审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方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出租车一辆,并在抢劫过程中将出租车司机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方振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杨方振虽有酌定从宽情节,但是不足于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方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被告人杨方振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方振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捅刺被害人魏某某20余刀致魏某某当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虽然其认罪,也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该院于2013年1月裁定驳回杨方振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法院的死刑判决,并将此案依死刑复核程序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杨方振的父亲委托谢通祥担任辩护律师,谢通祥律师在充分查阅卷宗材料、各方证据之后认为本案部分事实没有查清,原审定罪量刑的部分证据有疑问,没有达到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应该核准杨方振死刑,谢通祥亲自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承办此案的合议庭法官当面阐述了辩护意见并提交了《不核准并撤销杨方振死刑的律师意见书》,经过谢通祥律师辩护,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提出的22个辩护观点中的部分意见下发了(2013)刑四复068XX937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刑四终字第1X3号杨方振的刑事裁定书,不核准杨方振死刑,并将此案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最终杨方振被依法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6/id/1014830.shtml
中央政法委、中央中治委、中国长安网:
http://www.chinapeace.gov.cn/2013-06/19/content_8008715.htm
司法部法制网: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3-07/05/content_4621868.htm
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
http://www.mzyfz.com/cms/minzhuyufazhishibao/zaixian/html/1261/2013-10-14/content-889220.html
三、警察李清林雇凶杀死刑警父亲死刑复核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一审、二审法院均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清林系某地级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崔某某死亡另外三名被害人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清林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经过庭审查明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清林纠集并且授意本案其他三名被告人进入崔某某家室内报复崔某某及其家人,李清林进入崔某某家里后伙同本案其他三个被告人对崔某某及其家人进行殴打,授意同案被告人持刀将被害人崔某某右腹部刺伤,崔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崔某某的死亡没有超出李清林的授意范围,不存在实行犯过限,崔某某及其家人对本案的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被告人李清林身为警察纠集其他三名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行为、罪行极其严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对李清林判处极刑,故判处被告人李清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法院判处李清林死刑,二审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并将案件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死刑。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清林决定委托谢通祥、谢修志律师担任辩护律师为自己做最后的努力,接受委托后谢通祥、谢修志律师查阅案卷全部证据及各方证言、供述后,谢通祥、谢修志认为不应该核准李清林死刑,谢通祥、谢修志亲自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承办李清林死刑复核案的合议庭法官阐述了辩护意见,一并提交了《不核准并撤销李清林死刑的律师意见书》.
谢通祥、谢修志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李清林不是致被害人崔某某死亡的直接凶手,李清林没有明确授意其他三名被告人杀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清林授意其他三名被告人行凶与客观事实不符辩护人不能认可等辩护意见,经过谢通祥谢修志律师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下发了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直接采纳了谢通祥、谢修志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撤销了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清林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书,将此案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经过重新审判,李清林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目前李清林已经在监狱服刑。
四、三进宫累犯温珂踢死警察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死刑复核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被告人温珂系三进宫累犯、哈尔滨人。早在2003年当时尚是未成年人的温珂就因为犯故意伤害罪而被处缓刑,后来温珂又因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温珂与黄立明、王松园因琐事与警察马某发生口角并踢打马某,温珂用拳头击打马某面部,将马某打倒,温珂、黄立明随即用脚踢踹马某头部、身体,后被拉开,同案被告人王松园闻讯赶到,再次与温珂、黄立明用拳、脚击打马某头部、身体,马某因多次遭到殴打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温珂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外,温珂还在另外两起案件中殴打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温珂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该从重处罚,根据温珂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温珂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温珂提出上诉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刑事判决,并将案件按照死刑复核程序依法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谢通祥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温珂的辩护人,经过细致的查阅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案卷证据材料,谢通祥律师认为不应该核准温珂死刑,谢通祥律师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温珂死刑复核案合议庭法官当面阐述了辩护律师意见并且书面提交了《不核准温珂死刑律师意见书》,谢通祥律师认为不应该核准温珂死刑,应该将此案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提出的警察马某的死亡是多个被告人共同实施加伤害的结果等理由,不应判处温珂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于2013年8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2013)刑四复1960XX69号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撤销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刑X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核准温珂的死刑,将案件发回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温珂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目前温珂已经在监狱服刑。
凤凰网:
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3_12/25/32463179_0.shtml
网易新闻:
http://news.163.com/13/1225/15/9GUU927U00014AED.html
搜狐新闻:
http://roll.sohu.com/20110120/n302326748.shtml
五、累犯李辉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依法改判。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认定被告人李辉驾驶出租车搭载被害人秦某,到达目的地后双方发生口角,秦某下车步行,李辉持刀追上,双方发生厮打,李辉向被害人秦某胸部、腹部连续捅刺数刀,致使被害人秦某大失血死亡,李辉将秦某随身携带装有现金的手提包抢走。
法院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两项罪名,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并且李辉此前曾因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出狱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予以严惩,故法院认定被告人李辉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将此案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程序核准死刑。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辉委托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谢通祥律师经过仔细研究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书面提交了《请求不核准李辉死刑并将案件回重审的律师意见书》,谢通祥律师认为案件部分事实没有查清,李辉的妻子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可以作为酌情对李辉从轻处罚情节予以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谢通祥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于200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2009)刑一复714XX341号刑事裁定书不予核准李辉死刑,并将案件发回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0年12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李辉为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目前被告人李辉已经在监狱服刑并且因为积极改造刑期已经被减为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
http://www.jcrb.com/n1/jcrb1464/ca650472.htm
六、宋新强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并撤销原审两级法院死刑判决。
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宋新强在与他人发生纠纷继而互殴的情况下,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他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宋新强在公安干警闻讯到达案发现场之后不顾劝阻,继续使用啤酒瓶追击击砸被害人并且持刀拒捕逃离案发现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宋新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宋新强表示上诉,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将此案依法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死刑。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宋新强决定委托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谢通祥律师首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阅卷并获得批准,在多次查阅案卷全部证据材料后,谢通祥律师认为不应该核准宋新强死刑,原审庭审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严重违反了法定诉讼程序,谢通祥亲自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承办宋新强死刑复核案的合议庭法官当面阐述了辩护意见,并且提交了《不核准并撤销宋新强死刑的律师意见书》,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谢通祥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不核准宋新强死刑并撤消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死刑判决和裁定。
七、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民涉嫌合同诈骗罪,逃跑十余年终获无罪。
北京晚报、凤凰网报道:《逃跑十余年终获无罪》。
吴玉民是漯河石化集团高新区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多年前就被上网追逃,而且他还换了个新名字,抚顺市某公司控告吴玉民合同诈骗,2011年9月,吴玉民被警方在清网行动中抓获。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他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法院对吴玉民判处有期徒刑。
吴玉民委托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谢通祥律师详细查阅了案卷证据材料、充分了解案情后认为吴玉民是无罪的,谢通祥律师向法院提出了28点无罪辩护的意见,谢通祥律师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吴玉民代表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吴玉民存在隐瞒事实、虚构真相等手段,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判决,吴玉民无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玉民代表石油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并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吴玉民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因油品质量问题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付给对方公司10万元货款,后因其做其他生意被骗,在客观上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剩余钱款,由此可见,虽然石油公司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给付货款,吴玉民还变更身份证信息在他处隐匿潜逃,但由此认定吴玉民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显然证据不足,此外,吴玉民是以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的合同,后来给付对方的柴油也是抵扣石油公司所欠债务,均不是个人行为,所以,关于吴玉民辩护人谢通祥律师提出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吴玉民无罪。
北京晚报:
http://bjwb.bjd.com.cn/html/2014-03/19/content_162077.htm
凤凰网:
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4_03/19/34930992_0.shtml
八、韩明坤被判合同诈骗罪最终无罪释放。
北京晚报、凤凰网报道《汽车租赁元老洗冤录》: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是中国汽车租赁行业第一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全国性公司,同时也是中国汽车租赁行业中第一家和汽车生产企业建立战略合作联盟的汽车租赁公司,2008年奥运会结束后,北京奥组委官方车队使用的轿车,也由中汽乾坤公司向社会销售。可以说,中汽乾坤公司当时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但是,随后的一场官司,使中汽乾坤及其法定代表人陷入长时间的刑事案件漩涡中,2002年中汽乾坤公司与一汽大众公司签订了合作采购协议:中汽乾坤所购车辆仅限于租赁经营使用,不得向市场销售,但是中汽乾坤公司在代苏州某公司采购奥迪车辆时,挪用了购车款,最终被苏州分公司的老板报警称合同诈骗,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明坤也被采取强制措施。
2009年9月29日,张家港市检察院对中汽乾坤公司、韩明坤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称,2006年3月至6月,韩明坤在担任中汽乾坤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明知该公司无权为他人从一汽大众采购用于销售的奥迪汽车,仍以该公司名义与苏州某公司签订奥迪A6轿车采购协议,在苏州某公司按协议支付购车款800万元后,法定代表人韩明坤将该购车款用于偿还中汽乾坤公司自己的贷款、借款及公司日常经营支出等,后经苏州某公司催要,中汽乾坤公司才退回80万元。
2011年4月27日,张家港市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中汽乾坤公司判罚50万元罚金,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明坤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韩明坤表示上诉并且决定委托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人,谢通祥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并仔细查阅案卷材料,认为韩明坤是无罪的,谢通祥律师从多个方面论证了中汽乾坤和韩明坤无罪的理由。首先,中汽乾坤与苏州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不是无效合同,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客观证据,本案中合法有效的合同没有履行只是违约问题,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构成合同诈骗罪,其次,本案合同标的物汽车不是特许经营的专卖产品,任何公司与个人都可以买卖汽车,中汽乾坤公司也可以,不能因为一汽大众说中汽乾坤公司采购的汽车只能租,就想当然的界定中汽乾坤没有销售权,此外,韩明坤及其公司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一系列证据告诉我们,中汽乾坤只是因自身经营擅自动用了苏州公司的购车款,后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而未能及时偿还债务,仅此而已,经过谢通祥律师的辩护,对于张家港市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苏州中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检察机关申请撤诉,此案就此了结,而已经被关押了两年半的韩明坤,终于无罪释放,在看守所外面呼吸到了自由的空气。
北京晚报:《汽车租赁元老洗冤录》
http://bjwb.bjd.com.cn/html/2014-05/05/content_176213.htm
凤凰网:
http://news.ifeng.com/a/20140505/40155587_0.shtml
九、媒体广泛关注的获母捐肾毒贩王成成死刑改判。
新华网、人民网、南方周末报道:王成成今年28岁,曾患尿毒症,因贩卖毒品曾三次被抓获,因病情严重,三次被抓后王成成均被取保候审。在一审法院审判期间其病情恶化后母亲决定捐肾给儿子做肾移植手术,2013年12月12日,王成成成功换肾,一审判决王成成死刑,王成成家属认为肾白捐了、钱没了、肾没了、儿子也没了,随后王成成提起上诉并决定委托谢通祥律师辩护,谢通祥律师向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王成成主动供述毒品犯罪上线的情况及联系方式具有悔罪表现,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检举立功情节,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改判王成成死缓。
南方周末: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7837
人民日报社人民网:
http://gongyi.people.com.cn/n/2015/0527/c153096-27062437.html
十、公安部督办中俄特大跨国贩毒案为主犯李菲成功辩护。
光明日报社网、人民法院报、北京晚报报道:《他为跨国毒品大案辩护》。
该案系公安部督办中俄特大跨国贩毒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全国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是中、俄两国部长级会议签署《打击中俄边境地区毒品犯罪议定书》之后,两国禁毒警方共同破获的首例跨国走私贩卖毒品大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菲把冰毒4459克从广州卖给关辉等10多人,2008年1月法院开庭审理特大跨国贩毒案14名被告人,谢通祥作为被告人李菲的辩护人连续三天出庭为主犯李菲辩护,谢通祥认为,涉案毒品数量虽然有4000多克,但是毒品数量不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唯一情节。量刑时应该综合考虑本案及案外的多种因素以及被告人李菲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对李菲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把李菲从第一主犯降为第三主犯,最终判处主犯李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菲现在已经减为有期徒刑。
光明日报社光明网
http://difang.gmw.cn/newspaper/2015-01/19/content_103868820.htm
凤凰网:
http://news.ifeng.com/a/20150119/42966394_0.shtml
东北新闻网:
http://news.sohu.com/20061207/n246870954.shtml
北京晚报http://www.takefoto.cn/viewnews-287213.html
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0-12/13/content_19934.htm
十一、建国以来苏北第一大绑架案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二审死刑改判。
被告人李有斌找到李向阳共同绑架房地产开发商之子张某某,并致张某某死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做出连刑一初字第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有斌、李向阳犯绑架罪,并且致被害人死亡,系共同犯罪,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判处李有斌、李向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案被媒体称为建国以来苏北第一大绑架案。
收到判决书后被告人李有斌表示上诉并决定委托谢通祥担任其绑架致人死亡案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提出的辩护意见,做出了(2006)苏刑终字第0X38号刑事判决书,在没有赔偿被害人也没有被害人谅解书的前提下直接改判李有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已经减刑为有期徒刑。
江苏法院网
http://www.jsfy.gov.cn/fyfc/ck63/2006/11/06/18621.html
十二、张惠鹏被判决故意伤害罪出狱后北京法院直接改判无罪。
北京晚报报道:张惠鹏,1982年出生,潘某因琐事与张惠鹏发生争执,潘某报警称被张惠鹏殴打,公安侦查机关认为在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宣武分公司的宿舍内,保安队班长张惠鹏因内务问题与被害人潘某发生争执并互殴,致潘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后被查获,公安侦察机关对张惠鹏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由检察机关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惠鹏故意殴打被害人潘某身体致潘某轻伤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依法予以严惩,北京市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惠鹏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法院经质证确认认定张惠鹏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决定对张惠鹏判处有期徒刑1年,张惠鹏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表示上诉,并且决定委托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谢通祥律师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全案在案证据和证人证言,并进行对比分析,谢通祥律师发现了很多疑点,谢通祥发现本案对潘某有利的证据有两个,一个是事三天后,北京积水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结论是潘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另一个是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事发后出具的鉴定结论,根据送检的《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证明书》得出结论,证明潘某所受损伤致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对张惠鹏有利的证据是事发后张惠鹏陪同潘某到医院诊治,到达医院后,大夫对潘某的病情进行了询问,潘某根本没有对医生说他的手部有受伤和疼痛的表现,医院的大夫对潘某的四肢都进行了全面检查,得出结论:潘某四肢活动自如,谢通祥律师向法院提出根据现有证人证言,能得出唯一结论:
综合证人证言谢通祥律师提出是本案被害人潘某先打了被告人张惠鹏胸部,将张惠鹏打倒在地并且后脑勺撞到了墙上,之后才发生相互厮打,后被同宿舍同事拉开,并劝到保安公司院内,随后潘某用右手拿手机打电话报警,并且用右手玩手机,足见事发当时潘某的右手并没有骨折疼痛迹象,
谢通祥律师提出原审判决认定潘某右手轻伤的结果与张惠鹏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证据明显不足,潘某右手骨折并非张惠鹏的原因造成,与张惠鹏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客观证据并不能得出唯一结论也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无的基本法律原则,辩护人建议二审法院改判张惠鹏无罪,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直接改判张惠鹏无罪,收到无罪判决的张惠鹏已经申请了国家赔偿,公安机关也已经删除了其犯罪记录。
北京晚报:
http://bjwb.bjd.com.cn/html/2015-06/25/content_290437.htm
十三、陈宝妹等7名村民征用土地行政复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撤销浙江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行政复议决定书。
浙江省三门县珠岙村陈宝妹等7名村民不服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用土地批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书,陈宝妹等七名村民决定委托谢通祥律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谢通祥律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提交了书面行政复议申请书,最终国务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提出的“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书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存在错误”等诸多意见,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复[2011]119号行政复议裁决书,撤销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决定书。
十四、马士坤与张宝喜履行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马士坤与张宝喜履行协议纠纷案件委托谢通祥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谢通祥律师提出的原审判决原告主体错误并且违反了不告不理基本原则的代理意见,下发了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民申字第49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再审并且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十五、复旦大学投毒案死刑复核律师。
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疑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将案件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核准。
人民网报道:2015年6月26日消息:已进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阶段的林森浩涉嫌投毒致人死亡案,也就是复旦投毒案,又现新进展,林森浩重新委托的辩护律师谢通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7份申请。
谢通祥递交的申请书包括:请求公开开庭审理林森浩死刑复核案件、延期一个半月听取谢通祥律师意见、将林森浩调离到上海市以外看守所羁押,请求调取鉴定机构检测林森浩案相关所有样品时的质谱图并接受质证检验、对黄洋就医过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对黄洋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以及申请科学实验。
上海复旦投毒案,林森浩死刑复核阶段再有新进展。2015年7月31日下午,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和谢通祥律师第二次来到最高法刑事审判庭第三庭,这一次林尊耀向最高提交了一份由谢通祥与多位专家撰写的《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一)》以及11份和案件有关的材料。
《意见书》中林森浩父亲及其代理律师谢通祥认为,两审法院认定的毒物分析结果与案发之初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的鉴定存在重大矛盾。
林尊耀及谢通祥提出尚不能确定黄洋的死亡是否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有关外,还认为林森浩的认罪口供不稳定,不能采信。
《意见书》中称,多次涉及投毒及毒物的供述都不一致,第一次和第二次未承认投毒,第三次称是福尔马林,第四次是福尔马林和二甲基亚硝胺的混合物,第五次、第六次即一审和二审的口供,也有细节出入。
这份有一万多字的《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一)》核心内容主要是,法院不能仅凭林森浩口供,还必须有科学的证据来判断黄洋的死亡原因。这份意见书表示,该案的证据有多处疑点。第一,该案有两份司法鉴定报告,其中,司法部科学技术研究所并未检测到被害人尿液中含有二甲基亚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鉴定中心的检验结果则检测到二甲基亚硝胺,两个国家级的鉴定机构对同一个检材得出完全不一样的检验结果,而法院却认定了有毒物的检测。第二,现有科学研究报告证明,N-二甲基亚硝胺广泛存在于环境中,因为没有提供检测时的质谱图,所以现有证据就不能确定检测到的毒物是否来自于环境、人体自身合成,也不能排除取样、送检过程中的人为污染。
同时意见书中,林父提出了对黄洋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等11项申请。意见书中称“有四张化验单检验结果可证明黄洋死因并非中毒”。除此之外,这11项申请还包括对饮水机及其里面的水进行鉴定的申请、对所谓“林森浩投毒的饮水机、饮水桶做指纹鉴定”的申请、调取204实验室监控录像、对所谓装有毒物的黄色塑料袋监控录像进行分析鉴定等,因为卷宗材料里没有这些鉴定。此外还有死亡原因鉴定,质谱图专家质证、医疗事故鉴定等等。
据悉,谢通祥律师还带着林父一起去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见到了相关负责人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厅提交了包括《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一)》、与儿子林森浩见面的申请在内的15份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新华网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08/03/c_128085124.htm
人民网链接http://legal.people.com.cn/n/2015/0812/c42510-27447237.html
人民网链接http://edu.people.com.cn/n/2015/0626/c1053-27215274.html
十六、于某学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无罪释放成功案例。
2013年5月25日晚上0点多,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与公安分局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关于于某学是被他人欺骗利用完全不知道他手里的邮包是300克冰毒与枪支,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对羁押42天被公安局现场抓捕的涉嫌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与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于某学取保候审,在2014年5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给于淑学出具了京公海解保字(2014)第000X18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与通知书,于淑学终于无罪释放,同案其他3人都已经被执行了逮捕并且后来都判无期徒刑与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七、人民日报社人民网报道《“黄金大盗”死刑判决被撤销最高法: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http://xj.people.com.cn/n/2015/1109/c188521-27051936.html
因侦查机关在其住处查获1吨多重的黄金、白银,曾任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宋文代一度被外界称为“黄金大盗”,在百度百科上,称其为“中国近30年特大贪污犯”之一。昨天记者获悉,自2013年因贪污和挪用公款罪被内蒙古高院终审判处死刑、该案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近两年后,最高法院于近日对宋文代案出了裁定。最高法院认为,该案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内蒙古高院维持一审死刑的裁定,并撤销该裁定,发回内蒙古高院重审。
案情
贪挪共8000余万获死刑
据了解,现年53岁的宋文代曾任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宋文代于2010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该案由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立案侦查。2012年1月26日,自治区检察院将该案交巴彦淖尔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一审经审理认定宋文代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乾坤公司股份溢价款等公共财物价值6504.5万余元,三次挪用公款21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法院一审判决宋文代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宋文代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上诉。2013年8月9日,内蒙古高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维持了一审判决,案件随后进入最高法死刑复核阶段。
律师称多项事实缺乏证据
对于一审和二审的裁判,宋文代并不认可,因此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阶段,宋文代聘请了律师为其辩护。
据宋文代的死刑复核辩护律师谢通祥介绍,根据案卷材料,法院认定的多项事实缺乏证据。其中,法院有一笔认定宋文代挪用乾坤公司1000万元资金注册成立自己的公司、并获取2.9万亩土地租金1700万元的事实不清。
谢通祥认为,此处所指的宋文代成立自己的公司实际为牛元公司。2003年8月11日,包括宋文代在内的乾坤公司3名高管代表代表乾坤公司出资成立牛元公司,这个公司实质上是乾坤公司的子公司。之后在2004年2月19日,牛元公司经过了重新验资注册,此时这个公司的出资人分别是宋文代和3名案外人。这4人都是个人出资,运营资金是由宋文代向案外人马某借款1000万划入牛元公司账户,没有乾坤公司的资金。因此这个公司的性质是宋文代的私人公司,其以个人的第二个牛元公司与政府订立的合同取得2.9万亩土地等优惠条件,并出租这部分土地,收取的租金是合法的。
此外,谢通祥还提出,根据2005年3月乾坤公司董事会决议,宋文代当时已经不是国有股代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派他人担任了乾坤公司的国有股代表董事,宋文代在主体上不符合挪用公款和贪污的主体要件。
死刑复核后被发回重审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对宋文代案的死刑复核作出了裁定。
最高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高法院裁定不核准内蒙高院维持宋文代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最终撤销终审裁定,发回内蒙古高院重审。
追访
获得死刑判决
看守所内写信找律师发声明
据谢通祥介绍,在2013年会见宋文代时,宋文代对于自己的案件仍然满怀着希望,并且心情不像是一个经过了两审判决、等待死刑复核的人。根据谢通祥的描述,宋文代是一个非常精明的人,对于法律观点和法条的掌握,不像一般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宋文代非常了解法律,对于检方指控和法院认定的每一笔犯罪事实,宋文代都能按照法律规定和规则有一套自己的辩解。“可能是因为他曾经在内蒙古高院担任过职务有关,他了解法律,也相信法律。”谢通祥介绍。
谢通祥告诉记者,今年年中自己意外收到了宋文代的信件,要求紧急会见律师。谢通祥称,按照宋文代的要求,他会见了宋文代,当时他显得有些疲惫。宋文代称在看书报时发现了一条关于自己的新闻,说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韩志然的落马为宋文代检举,宋文代觉得很荒唐,他与韩并没有过多交际,没有一起共过事,因此手写了一份声明转交给了谢通祥。宋文代在声明中称:“本人与韩志然素无往来,对韩的情况一无所知,所以我无法检举韩,韩志然不是我检举的。”在声明中,宋文代自称“是个重情义、讲规矩、有良知的人,我绝不会去陷害别人,用检举别人的方式来保命”。
等待死刑复核
每天早晨都担心被执行死刑
根据宋文代向律师谢通祥的描述,自从2015年初开始,宋文代的死刑复核时间超过了一年,宋文代也开始焦虑起来。
谢通祥称,宋文代曾谈到两次死刑判决对于他的巨大影响,这几年他对生死和人生有了重新的认识和感悟。“他说他曾亲眼看着看守所内有5个人左右分别被提出执行死刑,那个时候对于宋文代的冲击很大”。
谢通祥说,宋文代告诉他,其被羁押的看守所,规定提人的时间是在每天早上6点,这些人当中有被提到法院受审的,也有提出被询问的,还有少数几个跟宋文代一样等待死刑复核的。“他每天一到5点就起床,等待着,等着6点提人,过了点还没来提人,说明自己安全了,这一天就算是平安过去了。”谢通祥称,因为最高法的死刑复核裁定书是直接送达到看守所的,送达当天就是执行日,因此对于死刑是否被复核,宋文代只有被执行或者收到复核裁定书当天才能知道。
专家说法
重审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适用新刑法
宋文代于今年8月被最高法裁定撤销二审裁定,发回重审。而今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其中对于贪污罪的条款进行了修改。那么宋文代重审是否会按照新的刑法标准审理?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重审后,案件应当遵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就是说,刑法修正案九和修正案八的量刑哪个更对被告人有利、判罚更轻,便适用哪像法律。
洪道德解释称,最高法的裁定是撤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也就是说该案并未成为已决案件,而在重新审理时,有可能发生新旧刑法的冲突,因此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从目前看,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贪污案的判罚尺度和入罪门槛提高了,重审案件应当按照新刑法进行审理。
具体涉案内容
据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宋文代在担任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预留、低价收购乾坤公司股权等手段非法获取乾坤公司股份517万多股,将股份溢价1000多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002年下半年到2003年1月,宋文代挪用乾坤公司1000万元资金为自己注册成立公司。同时,宋文代在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中,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国土资源局为乾坤公司投资发放的面积为2.9万多亩土地的19个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人变更为自己公司名下,将土地向外出租耕种并收取租金。8年间,宋文代共计收取租金1700多万元并占为己有。
2005年3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宋文代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乾坤公司公款300万元用于注册成立圣坤公司,并将乾坤公司购买的某金矿以圣坤公司名义非法转卖,贪污2500多万元。
2005年底到2006年,宋文代以投资办厂为名,挪用赤峰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借给乾坤公司的800万元公款,以自己亲戚名义注册成立公司和经营活动,同时将乾坤公司价值1200多万元的黄金等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人民网律师称内蒙"黄金大盗"宋文代死刑终审裁定被最高法撤销
http://pic.people.com.cn/n/2015/1109/c1016-27793623.html
人民网北京11月9日电(记者李婧)原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文代2012年因涉嫌挪用公款和贪污犯罪一审被判处死刑,2013年终审法院裁定维持了死刑判决。昨天记者从其辩护律师谢通祥处获悉,最高法院于近日对宋文代案出了裁定。最高法院认为,该案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内蒙古高院维持一审死刑的裁定,并撤销该裁定,发回内蒙古高院重审,最高法的裁判文书已经正式送达给了宋文代。
2012年10月,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公诉机关对宋文代涉嫌挪用公款和贪污犯罪的7项犯罪事实的指控,认为宋文代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价值6500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宋文代利用职务便利,三次挪用公款21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法庭判决被告人宋文代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宋文代上诉。2013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对宋文代贪污、挪用公款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昨天宋文代的辩护律师谢通祥、谢修志向记者提供了最高法院对此案的裁定书,裁定书显示:最高法院认为宋文代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死刑,同时撤销了死刑裁定,将该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宋文代的辩护律师谢通祥律师表示,宋文代曾向他表达,在等待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结果的这两年,每天都有可能是生命中的最后一天,感觉度日如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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