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成功案例
李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死刑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二年。
2009年2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且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辉委托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其妻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及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2009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一复714963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不核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
2、撤销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
3、发回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
2010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以(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1号刑事裁定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改判李辉死刑缓刑二年。李辉现在已经在监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