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死刑复核律师: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我国的死刑政策:宽严相济,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实行全面审查原则
第三百四十八条 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全面审查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成功案例
一、累犯温珂踢死警察的死刑裁定书被最高法院撤销,不核准温珂死刑,依法改判
2010年9月20日,法院认定温珂等5人是刑满释放人员又重新犯罪,此次又把警察马某殴打致死,还有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温珂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死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3年8月2日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刑四复1960076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温珂故意杀人罪踢死警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12)黑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核准温珂的死刑。
2013年10月18日,法院依法改判温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杨方振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就被告人杨方振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复核。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的庭审程序开庭、首次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也是首次在死刑复核阶段由辩护律师与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三方参与办理具体案件,杨方振案被誉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
经过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河北省高级法院死刑裁定书,不核准杨方振死刑。
三、李有斌犯绑架罪致人死亡案,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辩护
2005年4月23日,李有斌,李向阳共同绑架张某某,并致张某某死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11月7日作出连刑一初字第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有斌,李向阳犯绑架罪,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李有斌,李向阳死刑立即执行。
2005年12月北京谢通祥律师担任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审唯一的辩护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苏刑终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有斌具有立功表现,原审判决对李有斌的量刑不当,故改判李有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9年改判无期徒刑,现在李有斌已经改判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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