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已近7年,中国对死刑的裁决可谓慎之又慎。而今年,无论是夏俊峰案还是王书金案,甚至是韩磊案,频频的死刑判决颇有点“秋后问斩”的架势。
谁该死、谁该留成为坊间热议的话题。
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7年之际,面对如何处理死刑,如何对待生命的问题,死刑审判制度改革似乎又遇到一个瓶颈。
是这样一直坚持走下去,还是需要再一次大刀阔斧的改革,我们或许能从死刑审判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窥其一斑。
权力下放
其实,真正依法判处死刑应该从1979年说起。
那一年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两部法律,一部是《刑法》,另一部是《刑事诉讼法》。
而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然而,恰逢“文革”之后,秩序重整,百废待兴,加上在北京、广州等地接连发生了几起打砸抢事件,终促使死刑审判制度在《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仅仅43天后启动。1980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当年的部分死刑复核权下放给地方。
根据当时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死刑审判复核权下放的一年中,国内的治安形势得到明显好转,极大地稳定了当时混乱的社会局面。
之后的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延长下放死刑审判权限的《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
在该决定中,明确了延长死刑复核权的下放期限,规定在1981年至1983年之间,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型犯罪被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不必报请最高院核准。
至此,死刑复核权开始了漫长的26年的下放之旅。
因严打而延期
按照上述决定,死刑复核权下放的期限为1983年年底,但就在1983年,“严打”开始。当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这两个决定的基本精神,是为了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要求实行速判快杀。”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高铭暄说,“但3天就决定一条人命,未免在程序上流于草率。”
这两项决定明确了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型犯罪,应当迅速及时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
除此之外,还将被告人上诉的期限由10日缩短成了3日。
同时,这两项决定十分明确地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行使死刑核准权力,并不需要报请最高法院。
由此,死刑复核权被无限期地下放给了地方
这之后,随着毒品犯罪的迅猛发展,最高法院又分别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和贵州等六个省、自治区的高级法院,对毒品犯罪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
当然,并非全部死刑复核权都下放给了地方,经济犯罪的死刑复核权,除了盗窃罪,从未下放。
关于公平的争论
实际上,就在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同时,法律界对死刑复核权的归属问题就开始争论不休。
当时,关于死刑存废、死刑复核权回收的研讨会一个接着一个。
虽然,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学者意见不一,但在死刑复核权回收问题上,学界意见却高度一致,目的很简单,为了公平。
高铭暄说:“比如,经济犯罪死刑和外籍人士死刑的核准权仍在最高院,并没有下放。这样的做法,确实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对官员的死刑核准更为慎重,让外籍人士享受着超国民的待遇。”
因此,“严打”结束之后,社会中就开始出现主张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的声音。
直至1996年3月17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获得通过。其中,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重申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同时,也明确了审判的权力不能随意授权下放的原则。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1983年的“从重从快”的审判原则。
一时间学界一片喝彩。
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当时明确撰文表示,既然刑诉法中再度明确了死刑复核权归属最高法院,并且从快决定已被废止,死刑复核权实际上已经回收最高法院。
然而,后来的事实发展,证明陈卫东等学者的表述仅仅局限在理论层面。
1997年9月26日,最高院下发《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维持了原来的死刑复核中央与地方分工的格局。
此时,距离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刑法》、《刑诉法》的正式施行只剩下最后5天。
改革还在路上
死刑审判制度改革的转机真正始于十六大。
在此前的十四大和十五大,中央虽然在报告中都提到了司法改革,但在十六大,这一提法被精进到了“司法体制改革”。
2003年5月8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小组成立。到2004年年初,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都向中央递交了各自的体制改革报告。
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也在起草制定中,主张回收的意见是:回收于法理有据,不回收于法理无据,如果回收,对中国的法治形象、人权保护形象将起到难以估量的作用。
这一意见被送达至中央。
在获得中央明确的肯定意见后,死刑复核权回收被写进最高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6年,最高法院正式宣布,死刑复核权力正式回收至最高院。
至今为止,新的死刑审判体系运转已近7年。在这7年中,最高法院一直明确的死刑复核程序不是审判程序,而是一种救济程序的宗旨,也因某些具体案例而出现争议。
而最近王书金、夏俊峰等案,也让死刑审判程序,尤其是有关死刑复核程序是否应该开庭的问题,再起争议。
实际上,争议的内容,最高法院也在通过客观实践努力尝试突破。
今年6月17日,最高院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死刑复核案件。这也是自从2007年1月1日最高院正式回收死刑复核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审理程序开庭的死刑复核案件。
陈卫东表示:“有了这个开头,就意味着死刑审判制度的改革之路还在继续,出于对生命的尊重,我们应该坚决完善死刑的审理过程,同时这也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这或许正是让我们拭目以待的死刑审判制度改革方向。
本文由北京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