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死刑复核律师:我国现行刑法中贪污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贪污犯罪也呈现出愈演愈烈趋势。为有效打击这种犯罪,我国刑法对贪污罪作出了较科学而又完整的规定。
(一)、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1、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本罪的主要客体。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这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者缺一不可。
3、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会发生侵害公共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防止贪污罪频发的手段:
1、建立高薪养廉和保廉银制度。
官员的贪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经济的原因,政府如果采用高薪的方式就会大大降低贪污的可能性。我国历史上的孝文帝就是高薪养廉较成功的例子。经济上的高薪也要有所限制,借鉴新加坡等一些国家的成功做法,建立“保廉银”制度。将国家工作人员工资的一部分和预期的退休金逐月提取,单独建立帐户,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保障费从该帐户中支取,一旦国家工作人员触犯刑律构成故意犯罪的,一律予以没收,以此来遏止官员腐败的产生。
2、立法要与教育同步,法德并举。
法律再缜密,也不可能包罗万象;再好的法律,也有漏洞。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不断地自我教育和外在监督下,筑起拒腐防变的心理屏障,在法律的“缝隙”中自我约束,净化心灵,反腐法律约束机制和自身道德约束机制才能相互促进,反腐立法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特别是在短时间内,反腐立法不可能完备,廉政监督还比较薄弱,更需要充分发挥反腐教育在增强国家工作人员执法、守法自觉性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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