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死刑复核律师:刑法修改后,对贪污罪数额的刑罚标准作了调整,即是对该罪的最下限数额规定为5000元,所以对贪污罪的犯罪数额准确理解需要我们详细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毫无疑问,这一款适用的前提是已经构成贪污罪的,按照该款2、3、4、5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该款2、3、4、5项规定具体犯罪数额的不同处罚幅度,只是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对贪污犯罪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以维护法制的统一性。至于什么是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已作清楚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贪污罪。”刑法对贪污罪的表述并没有象侵犯财产罪那样要求“数额较大”。所以,单纯将贪污的数额作为罪与非罪,罚与不罚的标准,是一种脱离文本而作的不正当解释,在理论和实践中值得探讨。
本文由北京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创作并推荐,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