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为承揽工程,先后多次向三名国家公职人员行贿13.5万元。10月24日,洛南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又6个月,宣告缓刑3年。
2010年至2012年,李明强为获得相关项目的装修工程,先后向时任的三名国家公职人员分别行贿3.5万元、4万元、6万元,共计1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明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公职人员行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属情节严重,应依法严刑。念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向他人行贿行为,从而使相关受贿案件得以破获;在侦查阶段,能提供重要线索,可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在侦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综上量刑情节,可对被告人李明强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