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死刑复核律师:昨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组织卖淫案,男子王某因开设水疗组织卖淫,在短短的四个月时间内,共发生卖淫嫖娼两千余次,被法院判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据了解,2013年,被告人王某与南昌市某广场签订部门经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王某租赁广场水疗芬兰部,期限1年。2013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招募、容留多名女性在其租赁承包的水疗部从事性交易活动,并从嫖资中提成。同年7月某日晚,民警在该水疗包厢内当场查获四对进行性交易的男女,并当场缴获技师登记表、技师提成表、收银单,缴获的上述单据反映被告人王某经营期间共发生卖淫嫖娼2千余次。同年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
北京死刑复核律师从法院获悉,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的辩护意见。
经查,组织卖淫罪是指以雇佣、招募、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承包水疗部作为卖淫场所,采取容留的手段,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为嫖客安排卖淫女,规定卖淫价格及分成比例,并收取嫖资。综上,王某已对卖淫女的卖淫活动实行了一定的管理和控制,其行为应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能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死刑复核律师:男子犯组织卖淫罪获刑